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 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 其他社區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