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 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 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