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罰則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60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下列情形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五十二條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