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 行事項。

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

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