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罰則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57條
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 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 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