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罰則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5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