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罰則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 開業執照:

一、精神復健機構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或管理之規定 。

二、精神醫療機構未經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所定程序 ,而緊急安置或強制病人住院。

三、精神醫療機構未經第四十五條所定診斷或申請程序,而強制病人社區 治療。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