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罰則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51條
教學醫院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九條 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非教學醫院施行第四十七條之特殊治療方式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 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