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34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保護人;病人行蹤不 明時,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離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並協助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