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31條
前條之機關、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時,應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