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26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