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24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 (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應告知其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