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22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 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