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8條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