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5條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 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 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