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 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 事項。

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 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