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體系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0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 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