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5條
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