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5條
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