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3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