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8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 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