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
,如於畢業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時,應
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至多採計六個月;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
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
一般醫學訓練,如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
考試時,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至多採計六個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牙醫學系畢業,接受一般醫
學訓練者,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牙醫師證書時,應即中止接受
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
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時,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
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