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7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監督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