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 ,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 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