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 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

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 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