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左列 事項:

一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 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 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

四 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五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限。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及每次展延之期限,最短 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專科醫師甄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