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 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 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