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 92 年 03 月 20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贈者之年齡及親屬關係。 二、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狀況。 三、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四、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五、捐贈者為配偶時,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 六、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醫學倫理委員會,得以各該醫院人體試驗之相關委員會為之。 施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第一項醫學倫理委員會之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