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 92 年 03 月 20 日)
第6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 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