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 92 年 03 月 20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願意捐贈器官者,係指同條第四項所稱經醫 院勸募願意捐贈器官之潛在捐贈者;所稱等待器官移植者,係指經移植醫 院診斷符合移植適應症須器官移植者;所稱通報,以書面、電子媒體或網 路方式為之,其通報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