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22條
醫療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致不符本標準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開放床數應配置醫事人員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刪減其登記開放床數。

二、診療科別應配置專科醫師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廢止該診療科別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