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20條
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 行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第一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經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

前項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醫事人員越區執業申 請案件,應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