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18條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 置。

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 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