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17條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醫療機構名稱。

三、負責醫師。

四、診療科別。

五、開放使用床數。

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