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事審議委員會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9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 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