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事審議委員會 ( 106 年 05 月 10 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
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定之。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