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 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