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 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