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事審議委員會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00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