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 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