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懲戒處理程序 ( 91 年 10 月 09 日)
第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 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 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