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懲戒處理程序 ( 91 年 10 月 09 日)
第1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