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