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 應牙醫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