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9條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 (代表) 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規定。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