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1條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 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