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2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