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懲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