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懲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7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