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懲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5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