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 104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八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四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資訊處,分四科辦事。